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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初字第61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40岁,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曾某某,男,汉族,39岁,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崔与被告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2015年4月13日,原告崔某某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禄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