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作文与赵庆、张永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刘作文,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庆,女,汉族,1990年1月8日生,江苏省句容市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永田,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作文的申请,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刘作文与赵庆、张永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庆、张永田按照(2014)旬阳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9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153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赵庆、张永田承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