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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937年12月30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上诉人张某甲因生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以与被上诉人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审 判 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兆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