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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覃某某,女,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冯某某,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以与被告冯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雄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