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性丰与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性丰,何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李性丰,渔民。被告:何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性丰与被告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存于柳赞冷冻厂价值59000元的机器设备和海蜇箱子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性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何新存放于其承包的柳赞冷冻厂的价值59000元的机器设备及海蜇箱子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