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濉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书全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濉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吴书全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国网安徽濉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淮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涛,该公司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吴书全,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濉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书全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安徽濉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安徽濉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