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菲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菲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深圳市艾菲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温苑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飞,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吕正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黄泰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艾菲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艾菲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以欲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艾菲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菲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艾菲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剑萍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人民陪审员 吴雅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