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明星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星,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邓明星。被告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星与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邓明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邓明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虞 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