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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明星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星,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邓明星。被告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星与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邓明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邓明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虞 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