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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昆如与湖南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昆如,湖南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刘昆如被执行人湖南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昆如与湖南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刘昆如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少君审 判 员  邓伟雄助理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