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涛与牟翠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牟翠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李涛,男,39岁。被告:牟翠翠,女,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牟翠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