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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柏小燕、廖燕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小燕,廖燕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小燕,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廖燕红,女,1993年12月9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小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需补充证据材料,于同年10月28日将本案退回公诉机关。2015年3月23日公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我院,并以西检公诉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廖燕红犯故意伤害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小燕、廖燕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柏小燕、廖燕红在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蓝焰酒吧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柏小燕持啤酒瓶将王某某头面部致伤。经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柏小燕、廖燕红的亲属向王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元。王某某对柏小燕、廖燕红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小燕、廖燕红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柏小燕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廖燕红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柏小燕、廖燕红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临洮街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兰(公)(西)鉴(法)字(2014)F00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人何辉君、何建康、刘玉梅、他德刚、邢玉刚、王在新的证言、被告人柏小燕、廖燕红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小燕、廖燕红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柏小燕持啤酒瓶将被害人王某某殴打致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燕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燕红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小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被告人廖燕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