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新少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与被告白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白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少民初字第21号原告安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白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春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