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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磊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550号罪犯郭磊(别名曹磊、绰号曹虫),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武侯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0)资中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磊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缓刑决定;以被告人郭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执行)。刑期起于2012年2月25日止于2022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十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华芬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