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徐某甲,系宁波韩尚电子工作人员。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季久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丙。由于被告徐某乙有赌博恶习,于婚后两年欠下巨额赌债,赌债由被告父母归还。在为被告偿还赌债期间,被告不工作长达四年之久,且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被告脾气暴躁,曾因家庭琐事冲到原告单位殴打原告。再次原谅被告后,被告于2013年1月关掉手机失踪四天四夜,自称去了江西,原告因此过度担心引发偏头痛。自2013年1月被告失踪后至2013年5月,被告曾回家住过几个晚上,然被告于2013年5月1日偷偷将家中面纱卖掉换成钱,因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于2013年5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结婚多年,做家务、照料儿子,甚至于家中老房子重建等都是由原告一个人独力承受,婚生子徐某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徐某乙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同意离婚,但其不同意婚生子徐某丙由原告抚养,其称自己会抚养儿子,也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日常生活产生矛盾,现双方未共同生活。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案经调解,原、被告因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徐某丙,现已满十六周岁,其表示愿意跟原告生活,且根据本案实际,本院确定婚生子徐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亦较为适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本案实际,本院确定被告每月应承担婚生子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徐某丙由原告徐某甲抚养,被告徐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本判决生效之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底前履行,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于当年的1月7日、7月7日前按实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瑜附裁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