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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诉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王××,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维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