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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白秀功与刘富强、刘致贵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秀功,刘富强,刘致贵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294号申请人:白秀功,男,1948年6月19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富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沂南县。被申请人:刘致贵,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富强驾驶、刘致贵所有的鲁Q1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李树生所有的鲁QL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富强驾驶、刘致贵所有的鲁Q1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树生所有的鲁QL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