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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丽君、朱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丽君,朱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28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英,伊通镇信用社主任。诉讼代理。被告张丽君,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朱广,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所职员,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丽君、朱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保全费484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