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与被告卓少春、陈利松、陈亨旺、陈文颖、蒋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卓少春,陈利松,陈文颖,陈亨旺,蒋晓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负责人周铭群,汤川信用社主任。被告卓少春,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陈利松,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陈文颖,男,1974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告陈亨旺,男,1957年5月0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在尤溪县。被告蒋晓芳,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与被告卓少春、陈利松、陈亨旺、陈文颖、蒋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