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肖新春与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杨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新春,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杨峰,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肖新春,经商。被执行人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峰。被执行人张燕,系杨峰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峰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金鹗山办事处万家玻居委会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4703,测量号为491233070001,面积156.51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峰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北港办事处八字门居委会岳阳太阳桥建材大市场门面一套(预售证号岳商预(2004)第099号、房号为141、241号,地/丘号491914011、幢号021)。三、查封期限3年,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福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