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秦宗林与刘华、高永健买卖合同纠纷(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林,刘华,高永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829号之一原告:秦宗林,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展,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高永健,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乐山石油加油站主管,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方震,乌鲁木齐天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冶玉萍,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回族,美亚伯隆姆乌鲁木齐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宗林与被告刘华、高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