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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超与穆文杰、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穆文杰,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王超。委托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文杰。被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法定代表人周立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东浩,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路13号。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超与被告穆文杰、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王超申请撤回对被告穆文杰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清潭,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边东浩,被告平安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超诉称,2015年1月13日00时20分许,支英堂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鲁M×××××鲁5Q**挂货车沿新大济路由南向北行至与205国道路口处,与205国道由东向西穆文杰驾驶的冀A×××××冀A×××××挂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支英堂所驾车辆乘车人支树堂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支英堂承担主责,穆文杰承担次责,穆文杰所驾驶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登记车主为第二被告。双方为理赔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38074.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对事故损失合理部分会合理赔偿,但是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穆文杰是我公司的员工,开车是职务行为;我们购买保险有不计免赔约定。被告平安河北分公司辩称,核实事故证据分清事故责任之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依法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00时20分许,支英堂驾驶原告王超实际所有的鲁M×××××/鲁5Q**挂货车沿新大济路由南向北行至与205国道路口处,与205国道由东向西穆文杰驾驶的被告运输公司实际所有的冀A×××××/冀A×××××挂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支英堂所驾车辆乘车人支树堂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支英堂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穆文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穆文杰所驾驶的冀A×××××/冀A×××××挂号货车在被告平安河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王超所有的鲁M×××××车辆因该事故受损,经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M×××××车辆损失价值115773元,原告王超为此支出鉴定费3675元,施救费2800元。被告平安河北分公司对原告王超的车损价值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办理相关鉴定手续,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故以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115773元为依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鉴定书,施救费单据、鉴定费单据,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确认。本院认为,穆文杰驾驶被告运输公司所有的冀A×××××/冀A×××××挂号货车与支英堂驾驶原告王超所有的鲁M×××××/鲁5Q**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超的鲁M×××××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穆文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运输公司所有的冀A×××××/冀A×××××挂号货车在被告平安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王超作为本次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主张被告平安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告平安河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按照穆文杰承担的次要责任由被告运输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王超,赔偿比例为30%。原告王超主张的鉴定费不是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由被告运输公司按责任比例直接赔偿给原告王超。综上,原告王超的损失依法认定为:车辆损失115773元,施救费2800元,鉴定费36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超所有的鲁M×××××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超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车辆损失113773元(115773元-2000元)、施救费2800元,共计116573元的30%,计34971.9元;三、被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超鉴定费3675元的30%计1102.5元。上述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由被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秀伟审 判 员  付金良人民陪审员  丁宝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