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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易婵与南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婵,南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易婵。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市长。委托代理人缪建华,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施政杰,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易婵不服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婵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婵负担。审 判 长  刘羽梅代理审判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彩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