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郑云秀与刘连芳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秀,刘连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189号原告郑云秀,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被告刘连芳,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秀与被告刘连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秀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云秀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任 杰代理审判员 霍袁平人民陪审员 黄利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