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五终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梁祖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刘震,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委托代理人迟敬武,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祖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丽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杰、梁祖凯、任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杰达成和解,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