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与张培威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张培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毛东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菁。被执行人张培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333X,系个体工商户“斗门区莲洲镇和兴五金加工场”(经营场所:珠海市斗门区)经营者。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珠环违改字(2014)402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张培威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珠环违改字(2014)402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张培威。被执行人张培威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环违改字(2014)402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