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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明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常旭,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民,该信用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王清河,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明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清河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