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沈云良与滕祖高、石慧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良,滕祖高,石慧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沈云良。被告滕祖高。被告石慧明。原告沈云良与被告滕祖高、石慧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恩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云良,被告滕祖高、石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云良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301室房屋”)权利人,两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302室房屋”)权利人。302室房屋防盗门朝外开启影响原告通行及人身安全。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拆除302室防盗门,恢复原状,将防盗门改为朝内开启。被告滕祖高、石慧明辩称,原告此次起诉系恶意报复,此前两被告起诉原告相邻纠纷,两被告胜诉。302室房屋的防盗门没有改变过开启方向,开发商交房时302室房屋的进户门就是向外开启的。302室房屋进户门不影响原告通行。综上,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沈云良系301室房屋权利人,被告滕祖高、石慧明系302室房屋权利人。302房屋防盗门现向外开启。2014年7月3日,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滕祖高、石慧明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载明因防盗门朝外开启影响相邻业主行走和安全,要求被告滕祖高、石慧明对进户门向外开启的情况予以整改。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相邻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互谅互让、互为便利,公平合理地处理好相邻关系。302室房屋进户门向外开启对原告的通行有一定影响,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拆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祖高、石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防盗门,并将进户门改为向内开启状态。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滕祖高、石慧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恩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