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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一)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州协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科林电器厂、柳州市科维德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协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科林电器厂,柳州市科维德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599号原告柳州协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柳石路东七巷167号。法定代表人陈荣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振宝,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科林电器厂,住所:广西柳州市柳石路东七巷167号。法定代表人韦日智,该厂经理。被告柳州市科维德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柳石路东七巷167号。法定代表人韦日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协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柳州市科林电器厂、柳州市科维德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协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以其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协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240.5元,由原告柳州协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