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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XX杰与安徽稼仙金佳酿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平、黄友南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杰,安徽稼仙金佳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平,黄友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XX杰,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徽稼仙金佳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王亚平,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黄友南,住安徽省怀宁县。XX杰与安徽稼仙金佳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平、黄友南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怀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杰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安徽稼仙金佳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7日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力清偿债务,XX杰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