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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童进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童进,童健,陈涛,寇斌,刘大香,雷元军,夏淑芳,杨俊,胡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强。被执行人:童进,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童健,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陈涛,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寇斌,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刘大香,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雷元军,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夏淑芳,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杨俊,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胡秀娥,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7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童进、童健、陈涛、寇斌、刘大香、雷元军、夏淑芳、杨俊、胡秀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792元,负担执行费1233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童健、陈涛、雷元军、夏淑芳的房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