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刑减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郝勇脱逃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336号罪犯郝勇,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达拉特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郝勇犯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25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4日交付执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2012年12月10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郝勇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改造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文化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6次。罚金未履行,但执行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该犯的户籍找不到,无法开具贫困证明。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情况说明、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郝勇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李建伍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