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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刘中田、张秀花、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中田,张秀花,李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定国。委托代理人石萍。被告刘中田,男,43岁。被告张秀花,女,53岁。被告李健,女,49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中田、张秀花、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20元,合计3235元,由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