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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士申与徐春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申,徐春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545号原��张士申,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徐春增,男,46岁,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申与被告徐春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张士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