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常浩枭与李超锋、刘冰阳、张松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浩枭,李超锋,刘冰阳,张松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2号原告常浩枭,男,出生于1993年9月28日,汉族。被告李超锋,男,出生于1986年6月22日,汉族。被告刘冰阳,男,出生于1987年6月15日,汉族。被告张松赞,男,出生于1987年9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浩枭诉被告李超锋、刘冰阳、张松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浩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元,由原告常浩枭负担。审判员 高朝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富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