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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常浩枭与李超锋、刘冰阳、张松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浩枭,李超锋,刘冰阳,张松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2号原告常浩枭,男,出生于1993年9月28日,汉族。被告李超锋,男,出生于1986年6月22日,汉族。被告刘冰阳,男,出生于1987年6月15日,汉族。被告张松赞,男,出生于1987年9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浩枭诉被告李超锋、刘冰阳、张松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浩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元,由原告常浩枭负担。审判员  高朝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富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