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籍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籍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件种类裁 定 书拟稿时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拟稿人马征杰缮写人校对人校对人核批稿示意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籍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籍某某(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反诉被告)、被告籍某某(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籍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反诉费938元,由被告籍某某负担。审判员马征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何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