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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苏某某,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杜某某,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在开庭三日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原告苏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福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