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谢建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建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2号罪犯谢建勋。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建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谢建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建勋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谢建勋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建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谢建勋共有奖励分137.5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3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建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建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5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