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村11组与被告白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韦林镇西寨村11组,白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大荔县韦林镇西寨村11组。以下简称西寨村11组。负责人李某某,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西韦林镇,系该组组长。被告白某某,男,现年59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村11组与被告白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寨村11组负责人李拴民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村11组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