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忠宝与窦学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保,窦学刚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刘忠保,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常淑艳,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学刚,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铭文,通辽市148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保诉被告窦学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窦学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保撤回对被告窦学刚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刘忠保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