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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忠宝与窦学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保,窦学刚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刘忠保,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常淑艳,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学刚,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铭文,通辽市148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保诉被告窦学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窦学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保撤回对被告窦学刚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刘忠保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