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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晓佳与崔立鹏侵权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佳,崔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崔晓佳,女,1999年7月14日生,身份证号:2102021999********,汉族,大连市第三十四中学学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号3-6-2。法定代理人李志(原告母亲),女,1957年12月3日生,身份证号:2102021957********,汉族,大连东北财经大学退休职工,住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号3-6-2。被执行人崔立鹏,男,1948年4月13日生,身份证号:2102041948********,汉族,美罗药业大连制药厂退休职工,住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号3-6-2。原告崔晓佳与被告崔立鹏抚养费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