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单玉明与庄守勤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明,庄守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单玉明。委托代理人:李茂生,垦利垦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守勤。原告单玉明与被告庄守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单玉明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