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明海与被执行人陈德贵、殷俊杰、XX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海,陈德贵,殷俊杰,XX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海,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被执行人:陈德贵,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个体户,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被执行人:殷俊杰,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被执行人:XX山,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申请执行人张明海与被执行人陈德贵、殷俊杰、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荣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