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贺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某,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文艺小区.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贺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贺某负担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兵兵审 判 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