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贾占体、贾宝山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占体,贾宝山,贾宝松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占体,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滑县新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贾宝山,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滑县新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贾宝松,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滑县新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一大队抓获并被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同年9月23日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占体、贾宝山、贾宝松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占体、贾宝山、贾宝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占体和被害人葛某1系同村村民。2014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贾占体伙同儿子贾宝松、贾宝山到被害人葛某1家中,理论关于前段时间双方打架产生的医药费赔偿一事。葛某1家院门未锁,屋门半掩,三被告人直接到屋内。双方因医药费赔偿一事发生口角和厮打。期间,葛某1的女儿被害人葛某2要求三人离开,三人拒不离开,并用拳头,啤酒瓶将葛某1和葛某2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么葛某1头皮下血肿,口唇粘膜破损,肩部创口;葛某2肢体单条创口长1.2cm;其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贾宝松、贾占体、贾宝山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葛某1、葛某2的陈述;3、证人贾某、余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占体、贾宝山、贾宝松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葛某1、葛某2、余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于被告人贾宝松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羁押证明,谅解书,撤诉书,收到条;5、现场照片6幅;6、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2份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占体、贾宝松、贾宝山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并致住宅主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被告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占体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贾宝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贾宝松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双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