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峰与艾合麦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艾合麦提·艾麦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峰,男,1986年出生。被告艾合麦提·艾麦提,男,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艾合麦提·艾麦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解决了纠纷。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由原告王峰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明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