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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尚云峰与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云峰,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尚云峰,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58号。法定代表人:高雨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军,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云峰与被告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职工,1974年参加工作,应该于2014年11月27日退休,但被告以原告多年未上班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云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昊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