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宁,资中县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