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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向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