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鲍明松、姜秀君与陈晓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明松,姜秀君,陈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97-3号原告鲍明松。原告姜秀君。被告陈晓梅。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9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两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故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晓梅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河怡海小区A座2号内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陈晓梅名下的车牌号为鲁F×××××、鲁F×××××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郭淑芝人民陪审员 赵洪惠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