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郑清珍与徐灵春、彭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64-3号原告郑清珍,女,汉族。被告徐灵春,男,汉族。被告彭建明,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大道19号(阳光世纪天洁东路16-17号)。负责人郭丽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珍诉被告徐灵春、彭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清珍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清珍提出已自行解决该纠纷,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5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郑清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徐刚兴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琴 微信公众号“”